[高雄市西區] 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出售與重購土地者須為同一人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民眾來電詢問,如果出售先生的土地後,在二年內再用太太的名義購買另一筆土地,是否可以申請重購退稅?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可以在已經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稅額。所以無論先生或太太出售土地,再以配偶的名義購買新的土地,因買賣土地不是同一所有權人,是不能申請重購退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稅法上夫妻是不同的納稅義務人,如果民眾欲辦理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應及早規劃,如此自已的權益當不至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