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 配偶先購自用住宅1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視為僅有1處自用住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配偶先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亦視為出售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如其他要件符合時,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一生一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有屋數之限制,即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惟財政部考量民眾換屋者可能採先購後售方式,爰核釋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
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其配偶於出售前1年內另購自用住宅用地,是否符合上開條款規定,財政部考量該條款立法意旨,以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擁有1屋為限,爰再核釋配偶先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亦符合該條款之規定。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9548594轉300-30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