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娛樂稅之課徵方式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現行娛樂稅課徵對象為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舉辦娛樂活動,依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但實際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也就是一般消費者,由於消費者較不特定,所以稅法規定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之提供人或娛樂活動之舉辦人代徵。
該局指出:娛樂稅課徵方式可分3種情形:
一、自動報繳:由提供娛樂服務的業者,將每月代徵之稅款,於次月10日前填寫自動報繳稅額繳款書繳納。
二、查定課徵:對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的娛樂業,以查定方式課徵,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娛樂業者,娛樂業者應於每月10日前繳納。
三、臨時公演: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代徵人應於事前辦理驗票及娛樂稅徵免手續,由主管稽徵機關依舉辦期間每5天核算代徵稅款1次,並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10日內繳納,辦理結案手續。
稅務局特別籲請娛樂稅代徵人,自動報繳及臨時公演採用網路申報者,逾期申報案件不得採網路申報,應以書面填具代徵娛樂稅款申請表申報。該局已開辦網路申報服務,只要持有自然人憑證,即可於網站首頁http://www.hltb.gov.tw點選快捷服務項下「網路申報」系統,依需求點選申請項目「娛樂稅臨時公演及自動報繳」,操作容易又便捷,歡迎多加利用。民眾若有任何娛樂稅疑義,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38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