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財政部訂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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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利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件之審理,財政部於101年8月16日發布訂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該局說明,有關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地價稅按2‰計徵,惟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至自用住宅用地定義及特別稅率申請程序分別規範於該法第9條及第41條。為利地方稅稽徵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件之審理,財政部彙整檢視相關函令訂定該原則,同時將部分已不合時宜之函令予以廢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訂定該原則,係將現有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解釋函令予以彙整歸納,按自用住宅用地定義、面積及處數限制及申請程序分項列示,除可便利稽徵機關遵循外,也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瞭解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可進入本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新頒法令」專區參閱該原則,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 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