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房屋交換差額價款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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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6條規定,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稅務局指出,房屋相互交換契價相同時,申報繳納契稅稅率為契價的2%,如該兩棟互換房屋之契價有高低時,除了等價部分以交換契稅(稅率2%)計算契稅外,差價部分則應以買賣稅率6%計算契稅。
例如:某甲與某乙各有房屋乙棟,評定價格分別為100萬元及120萬元,兩棟房屋互相交換,甲並給付乙差額20萬元,雙方辦理契稅申報,則甲應課徵契稅為3萬2,000元(100萬 × 2% + 20萬 × 6%);乙應課徵契稅為20,000元(100萬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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