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自來水公司受贈土地不得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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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為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其受贈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不能依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或比照同法第39條第3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按財政部101年6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104209250號函示,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為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應無該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另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現值售予需地機關者,準用第1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土地所有權人無償贈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與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不同,尚不得比照上開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對上述規定有不瞭解的地方,可利用該局資訊網站【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該局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