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您的工廠有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1.5%)課徵房屋稅了嗎?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第2項第2款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前項所稱自有房屋,係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而言:
(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
(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該局提醒:可適用營業用稅率減半(1.5%)的面積尚須經花蓮縣政府核准的廠房面積才准予適用,有關工廠登記核准廠房面積等問題請洽花蓮縣政府建設處工商管理科03-822-8240。若符合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1.5%)的工廠,請儘速檢附花蓮縣政府核准公文等相關資料向稅務局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果您有稅務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玉里分局03-888-2047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查詢更多詳細的稅務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