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民宿業者尚未辦理營業登記前開立的收據應貼印花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由於本縣屬觀光縣市,經營民宿似乎到處可見,形成另一種地方特色。不過,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宿業者在尚未辦理營業登記前,所開立的收據,依現行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要按收據金額的4‰貼印花。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所有住宅已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者,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且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是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是印花稅法規定未辦理營業登記前,民宿業者收取現金所開立的收據是應貼印花稅票。
因此,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印花稅是採取「輕稅重罰」原則。換言之,印花稅繳稅金額不多,但應貼不貼或貼用不足者,除補稅外,並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如果貼用後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則處5倍至10倍罰鍰;揭下重用則處20至30倍罰鍰。民眾若有任何印花稅疑義,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38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