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房屋拆除後,儘速向稅捐處申報註銷稅籍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有位陳先生因收到行政執行署的傳繳通知書後,急忙至楠梓分處查詢,因其名下無任何房屋,為何還有房屋稅未繳呢?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者,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當地稅捐處申報註銷稅籍,經派員現勘屬實後,即可准自當月份起停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則自申報日當月起停徵房屋稅。陳先生表示該房屋100年7月自行拆除,因不諳法令未向稅捐處申報拆除,經承辦人本於愛心辦稅原則詳予說明原由後,該納稅人才表示願意繳納該欠稅。
高市西稅處特別提醒您,若有房屋拆除改建情形,依稅法規定儘速向稅捐處申報註銷稅籍以節省稅負,並於新建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捐處申報設籍,以免逾期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