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原適用自宅用地之土地用途變更使用,其後再回復自用仍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趙女士至稅捐處表示:其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地上建物已多年未作營業使用,且營業商號早已註銷,為何仍有部分土地面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其用途顯已變更,自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准再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稅易通客服中心服務電話07-229336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