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收入應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自101年1月1日起,應繳納印花稅,如有未依規定繳納印花稅者,請於101年12月31日前向稅捐稽徵機處辦理自動補報補繳。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說明: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依財政部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核屬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其基於業務需要,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尚無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規定之適用,應課徵印花稅。

民眾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