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禁止處分之財產,繳清欠稅後,過戶移轉不設限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市西區稅捐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者,雖然提起復查、訴願行政救濟程序中,依稅法規定,仍可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欠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地政、監理機關,不得為土地、房屋、車輛之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受禁止處分之土地、房屋、車輛,是無法進行買賣、或向銀行約定抵押擔保借款;若要塗銷禁止處分登記,首先納稅人須繳清欠繳的稅捐,再由稅捐機關行文給地政或監理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後,才可辦理移轉過戶或設定抵押權。其次,同一筆土地、房屋或同一部車輛,若有A國稅局及B稅捐處囑託有關機關禁止處分登記,則納稅人須同時繳清滯欠A國稅局及B稅捐處之稅捐,才能自由處分其財產。
該處籲請民眾,收到稅捐機關寄發之繳款書,經核對無誤後,請於規定之期限內繳納稅捐,以免因欠稅之關係而使財產遭受禁止處分,損及財務信用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處稅易通客服中心電話2293363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