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持有期間2年內之農業用地再移轉,請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使用證明書,留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之農業用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而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儘速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土地農業使用證明書,留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作為排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之證明文件。
  該局表示:自100年6月1日開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後,該局會收到國稅稽徵機關查詢農業用地是否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 款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即非該條例之課徵範圍。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指符合農業發展條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因此民眾持有期間2年內之農業用地再移轉,若符合該條例第5條第4 款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時,出示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國稅稽徵機關函詢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定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始可免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民眾若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電話3326181分機2382或2388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