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應自行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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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應自行繳納之稅款,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日(即每年5月31日)前自行繳納,逾期未繳納,稽徵機關除寄發欠稅催繳通知外,另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應納之稅款及滯納金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按各該稅款繳納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採網際網路方式於101年5月底前完成申報,並選擇採「ATM繳稅」方式繳納稅額,甲君應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提款機)繳納,卻誤認係採金融機構委託取款方式繳納稅款,致逾期未繳納該稅款,乃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應檢視申報所得內容外,如計算有應自行繳納稅額者,應再確認稅款確已繳納完畢,或確認繳稅方式無誤,以免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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