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依破產法承受之土地辦理移轉登記免附完稅證明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破產法承受破產財團所有之土地,於辦理移轉登記時,無需檢附完稅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既經法院宣告破產,其有應繳未繳之稅捐,依司法院解釋,是項欠稅為破產債權,須依法向法院辦理申報,並向破產財團參與分配,俾受清償。該項欠稅既有上項受清償之規定,則納稅證明尚無提出之必要,故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之財產所為之處分辦理登記事項時,自可毋庸繳驗納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