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權屬不明、無人管理或被他人佔用之土地,應如何繳納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四條明定,權屬不明、無人管理及被他人佔用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且得代繳稅款者不因其占用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影響。

稅務局舉例說明:日前接獲民眾申請,甲君原登記為土地管理人,但經民事訴訟後遭法院判決非該土地之合法管理人,甲君主張原由其繳納之地價稅應由實際使用人繳納,稽徵機關遂按照法院判決書及現場實地勘查結果,以各使用人實際使用面積核算地價稅稅額寄發繳款書,各使用人既對該筆土地有事實上之管領力,不論其佔有是否合法,稽徵機關均得指定由其代繳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地價稅雖已明定納稅義務人,但土地若有上述情形,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地價稅,民眾若有相關問題,可洽詢稅務局,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