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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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理財觀念日益興盛,而持有土地的所有權人當中,不少是將土地設為信託財產者,土地稅法第3條之1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考量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土地名義上已為受託人所有,且受託人對信託土地負有管理義務,而地價稅、田賦乃是信託土地於管理期間之必要支出,所以明定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為了避免信託之委託人藉由信託土地規避地價稅的累進稅率,信託土地應該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稅,再依照該信託土地占地價總額的比例,計徵地價稅。若您有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102~105,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