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並不以一處為限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先生在屏東縣持有多筆土地及房產,皆是供自己及小孩、父母居住,則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只能以一處為限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規定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並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二、地上房屋屬於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所以前面案例中的陳先生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雖然只能合計適用一處,但是「已成年子女」及「直系尊親屬(即父母)」可以另行加計,總面積以不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及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為準。民眾可以在面積範圍內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