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公司漏報進貨退出或折讓,應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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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苓雅區王先生問:公司之進項稅額憑證以及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二者漏報是否都會被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進項憑證漏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營業人之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故5年內經申請敘明理由後,即可提出扣抵,因短漏報進項憑證,僅減少扣抵銷項稅額,並未造成短漏報營業稅,故尚無處罰之規定。
該局指出:依據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查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進項稅額之減少,故應於當期之進項稅額中扣減,若漏報,即屬短繳先扣抵之稅額而後再補稅之漏稅效果,故應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特籲請營業人於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以免受罰。【#443】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廖瓊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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