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業務,收取相關收入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應課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101年1月1日起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營業性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為保險業務範圍,其中保險業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係屬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2%營業稅稅率,所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課徵千分之四稅率印花稅,不再適用免稅。
該處並呼籲,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自本年度起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如尚未依規定繳納印花稅者,請於101年12月31日前補申報繳納,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