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車輛出售省稅妙招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小張的座駒已是老驥伏櫪,到了汰換期售予車商並委託辦理過戶手續,但已納的牌照稅是否可退呢?心中不免一陣狐疑。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按日計徵,車輛若未至監理單位辦理報廢、停駛等手續是無法申請退還已納的使用牌照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車輛未繳清以前年度及當年度的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是不得辦理過戶登記。當車輛至監理單位辦理過戶手續時,承辦人員會先查詢是否有前開稅款未繳,若已完納稅款就可辦理過戶後續事宜;當小張委託車商辦理過戶手續,由於當年度稅款已繳清,車輛就能辦理過戶,但小張已繳的車輛稅賦就無法退還了。倘若小張在出售車輛前先辦理停駛手續,就可申請退還停駛後當年度已納的牌照稅,俟再辦理過戶時,過戶後的車輛稅賦就會改由車商(新車主)負擔,小張就可節省過戶後的牌照稅,在萬物皆漲的年代不無小補。
稅處又表示,申報停駛期間之車輛已經停止牌照稅課徵,依規定不能使用公共道路(含路邊停車),也不能懸掛他車牌照,若經查獲有使用記錄者,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是要補稅及處罰,車主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