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房屋買賣契約簽訂後,已報繳之契稅可否申請退還?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在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報繳契稅後,買賣雙方因故無法履行契約條款,經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已繳納之契稅可否退還的關鍵在於是否已向地政機關辦竣產權移轉登記。
該分局進一歩說明,房屋移轉報繳契稅後,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因故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可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契稅,惟若已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始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則不可再申請退還已報繳之契稅;另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因免辦產權移轉登記,故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時,皆可申請退還已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