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臨時舉辦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收取代價者,應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學校社團或學生團體於校園內、外舉辦之演唱會或舞會等表演活動,如有售票收取費用者,應依娛樂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該分局說明,凡臨時舉辦各種娛樂活動,有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檢具舉辦單位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代徵娛樂稅保證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票券樣張及送驗之全部票券﹙電腦售票除外﹚,向演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驗票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違反娛樂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者,將依娛樂稅法第13條規定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如出售未經驗印之娛樂票券,經查獲者將依娛樂稅法第14條規定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該分局呼籲民眾,若有舉辦各項臨時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收取代價者,請儘速依規定向營業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