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身障者使用車輛核准免稅後,車主與身障者仍應同戶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最近常有民眾詢問:已經辦理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後,車主戶籍仍須與身障者同戶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經核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而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若事後車主與身心障礙者不同戶籍,或車籍地址與戶籍地址不同,就無法認定該車輛是專供身障者使用,不符免稅規定。但基於愛心辦稅,地方稅務局會先以輔導函通知車主將遷出者〈車主/身障者〉戶籍遷回原申請免稅地址,或至監理機關辦理行車執照地址變更登記,只要在通知期限〈1個月〉內將戶籍遷回或辦理行照地址變更,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戶籍遷出期間就免予補徵使用牌照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車主注意,雖經核准免稅,仍必須維持車主與身心障礙者為同一戶籍〈同址分戶亦可〉及車籍地址與戶籍一致,始可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此外,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按40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