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因繼承或贈與移轉者,請於101年9月24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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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已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有繼承或贈與而移轉者(例如繼承人繼承自用住宅用地或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的土地),因為課稅的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倘新土地所有權人需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否則縱使地上房屋仍供自住使用,也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民眾,今年最遲9月24日前要提出申請(原9月22日適逢星期六假日順延),經核准者,101年度地價稅即可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 ,逾期申請者,則自明年開始才能適用,為保障自身權益,請儘速提出申請,以免喪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