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101年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截至9月24日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1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向稅務局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今年9月22日適逢假日,所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申請期限順延至9月24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以下要件,缺一不可:1.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2.地上房屋沒有出租、營業情事。3.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因一般用地稅率為10‰至55‰,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二者相差至少4倍,請把握最後申請期限,不要錯過節稅的機會。
該局近來受理復查案件發現,部分民眾在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常因工作關係、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將戶籍全部遷出,雖然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仍不符上述自用住宅用地應辦竣戶籍登記的要件,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特別籲請民眾應特別注意於戶籍遷徙時,至少需有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直系親屬中任何1人留在原戶籍,該處地價稅才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