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法拍取得之車輛須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才可辦理過戶登記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之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所以,車輛若因原車主無力繳納分期付款,經由法院點交債權人(即銀行或車行)進行拍賣,或者是由法院、行政執行處拍賣之車輛,必須要繳清至該車過戶時所滯欠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才可辦理過戶登記。即使該欠稅及罰鍰屬於前車主,在未繳清前,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該分局提醒,民眾若欲購買法拍車輛,可以先向法院查詢該車所滯欠的使用牌照稅及罰鍰金額,再決定是否要投標,以免拍定後無法過戶,損及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