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土地售予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不能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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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之需求, 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4條,增訂該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該條項規定條件者,仍可依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落實一生一屋之受惠原則。所以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1戶自用住宅換屋者為限,即土地所有權人係出售土地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外之第三人。所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給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與上開規定意旨不合,不能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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