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101年地價稅即將開徵,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1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開徵,常有民眾詢問,個人今年土地已移轉了,怎麼還收到地價稅單呢?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說明,地價稅於每年11月定期開徵,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101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之全年地價稅。但如屬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等特殊原因,則不以登記為要件。
  舉例來說,張先生於101年9月11日賣了1間房子,房子和土地都已經向地政機關辦妥移轉登記,因為8月31日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仍是張先生,所以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長短,張先生是101年度全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今年仍會收到地價稅單,除非每戶稅額在100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稅務局提醒民眾,近期土地買賣者要特別注意,如買賣雙方自行協議按土地持有實際月份分攤地價稅,屬私法行為,地價稅核課仍以納稅基準日向納稅義務人全額課徵。如有疑問或不清楚,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