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收取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所立之憑證自101年1月1日起,應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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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101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0614270號令規定,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自101年1月1日起核屬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改適用2%營業稅稅率,其基於業務需要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尚無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之適用,應課徵印花稅。
稅務局呼籲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自101年1月1日起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如有未依規定繳納印花稅者,請儘速向稅務局或所屬分局辦理自動補報繳,以免受罰。另為避免逐筆貼繳印花稅票及銷花之不便,可同時申辦彙總繳納網路申報,經核准後僅需每2個月1次,於每年單月1至15日透過網路申報並可自行列印申報表及繳款書繳納,相當便利,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