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前3年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1﹪,可以實際發生率估列備抵呆帳。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濟環境在2009年經歷全球金融風暴的洗禮,2011年又有歐債危機發酵,並持續延燒至2012年,不少企業不僅銷售額大受影響,被倒帳的消息更時有所聞,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不妨善用稅法提列備抵呆帳的規定,以收合法節稅的效果。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未實現的費用或損失,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是不得認列的。基於收入與成本配合及應收帳款評價確實等原則提列的備抵呆帳,就是特別規定之一。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備抵呆帳餘額,不分債權有無質押品,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但為配合實際發生呆帳的情形,如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1%時,是可以依前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率之平均數來估列備抵呆帳,以求客觀、實際。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近年來因收帳情況不佳,98、99、100三年度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分別為3%、4%、5%,遠超過其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該公司於101年度提列備抵呆帳時,因前3個(98、99、100)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的比率為4%【(3%+4%+5%)÷3】,其就可在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4%限度內估列,透過該項損失的估列,該公司將可大幅降低當年度的應納稅額,以達節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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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彙總編號:10109-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