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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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民眾陳女士來電詢問:她先生於100年4月份贈與房子1棟給她,贈與價值800萬元,由於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中,無須課徵贈與稅,先生不幸於今年(101年)7月份因意外死亡,去年贈與給她的房子(未超過2年),是否要併入先生之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說明,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之財產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尚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前述親屬之配偶等財產,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所以陳女士受贈的房子應併入先生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438】
新聞稿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何雪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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