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請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 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1年營業車下期使用牌照稅自10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除了如期納稅外,更要留意相關罰則,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疏忽,而影響行車上路的權益。
一般民眾或許知道,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了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但駕駛人未依行照上記載的指定檢驗日期,到監理機關或合格汽車檢驗廠檢驗車輛者,超過6個月監理機關將註銷其牌照,之後車輛不論是停放或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責令補稅外,須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此外,如納稅義務人將車牌,移掛在其他車輛上,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依規定也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地方稅務局也特別提出說明,很多汽機車「車牌」遺失或被竊的案例發生時,車主往往認為向警察局報案,就算完成掛失手續,其實手續只做了一半!車牌失竊後,應檢附警察機關車牌失竊證明單,到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手續,其使用牌照稅才可停止徵收。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尚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一般電話:總 局:3326181轉2453-2459。
中壢分局:4515111轉602、603。
大溪分局:3800072轉317。
楊梅分局:4781974轉3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