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對復查決定不服,應於期限內提起訴願,以免喪失權益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最近常有民眾反映,對稅務局復查決定駁回之稅捐處分不服,已向苗栗縣政府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為何會以程序不合被駁回?  稅務局提出說明,例如:A君的復查案件,復查決定書因未能對A君之住居所送達,於101年4月11日寄存送達地的郵局,且 A君已於101年4月20日向郵局領取復查決定書,依規定在寄存郵局當日(101年4月11日)即發生送達效力,A君如對復查決定不服,應在復查決定書送達次日即101月4月12日起30日內提出訴願,即最晚提出訴願之日為101月5月11日,且該日是以原處分機關(稅務局)或受理訴願機關(縣政府)收到訴願書為準,而A君誤以為應於領取公文書之次日即101年4月21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所以遲至101月5日21日才向該局提出訴願書,因已過了101年5月11日之最後申請期限,所以經程序不合駁回。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該局之復查決定有異議時,應於期限內向稅務局或縣政府提起訴願,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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