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得於重訂原記存稅款之繳納期限內檢附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申請更正稅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嗣再移轉經稽徵機關補徵其記存土地增值稅時,當事人如於重訂繳納期間屆滿前,檢附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申請更正原記存稅款,應准予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其土地改良費用之減除,依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2項規定,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檢附改良費用證明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而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其稅款先予記存,嗣再行移轉時,原記存稅款之繳款書,始予改訂繳納期間發單補徵。當事人如於申報時未提出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申請減除,得於該筆土地再移轉應補徵原記存土地增值稅款時,於原記存稅款繳款書重訂之繳納期間屆滿前,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稅額。

  如仍有疑問,該局已成立專人服務窗口,您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