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房屋買賣時,新舊屋主以訂約日為準分攤房屋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日前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有關買賣房屋時,買賣雙方如何計算分攤繳納房屋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按月課徵,房屋典賣、移轉時房屋稅的分攤以訂約日為準,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由買方負擔;訂約日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買方課徵。例如黃先生將房屋出售給李先生,?方於101年8月24日立約,則自101年9月起房屋稅向李先生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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