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納稅義務人財產經禁止處分後原抵押權登記仍可轉讓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三民區陳先生向該處詢問財產設定抵押權向銀行貸款後,不慎因欠稅而財產被稅捐機關通知有關機關辦妥禁止處分登記,今為節省利息支出,經洽妥原抵押權金融機構同意辦理抵押權轉讓,會否因被禁止處分登記而不得辦理。
高市西區稅處進一步說明,稅捐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係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等,規避執行,以收稅捐保全之效。而上述禁止處分通知自送達登記機關後,始生效力,即於禁止處分通知送達後,登記機關即受該項通知拘束,不得任意為財產移轉或設定權利登記。故納稅義務人財產於禁止處分前業已設有抵押權登記部分,於該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其抵押權人就同額抵押權申報轉讓登記,如未擴大原抵押權範圍或未延長抵押權存續期間,對稅捐保全尚無影響者,仍得辦理抵押權轉讓。
該處提醒納稅人,若財產因欠稅被禁止處分登記,因財務規劃或利率問題經洽妥原抵押權銀行同意後,仍得辦理抵押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