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補徵記存土地增值稅時,始提出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可准更正原記存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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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有關改良土地費用之減除,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2項規定,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檢附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因此,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移轉時,稽徵機關係依該類案件之審查管制注意事項規定,於土地再移轉時,重訂原記存稅款繳款書之繳納期間發單,當事人如於重訂繳納期間屆滿前,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核減改良土地費用,稽徵機關依上開細則規定應准辦理。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改良土地費用之減除必須在重訂繳納期間屆滿前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逾期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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