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不動產撤銷移轉申報,已貼用或繳納印花稅款無法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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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照印花稅法及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或開立繳款書繳納。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將所書立申請不動產登記契據交付或使用時,立約人應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按金額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或該局開給印花稅繳款書繳納;若雙方於簽約後,因故撤銷(買賣、贈與等)不動產移轉,所貼用印花稅票款或繳款書除有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外,不得申請退還。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