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房屋買賣時,新舊屋主以訂約日為準分攤房屋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12/09/11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日前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有關買賣房屋時,買賣雙方如何計算分攤繳納房屋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按月課徵,房屋典賣、移轉時房屋稅的分攤以訂約日為準,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由買方負擔;訂約日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買方課徵。例如黃先生將房屋出售給李先生,双方於101年8月24日立約,則自101年9月起房屋稅向李先生課徵。「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廣告」聯絡人竹南分局:蕭國宏 電話:473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