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沒有執照的違章房屋,一樣要繳房屋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2/09/11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房屋所有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申報。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民眾的觀念均認為合法申請使用執照之房屋,才須辦理房屋稅籍設立繳納房屋稅,其實無照違章之房屋既屬房屋稅課徵對象,仍須申報繳納房屋稅;但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