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如於依法登記之房屋同一圍牆內,新建無使用執照之違章房屋,因該違章房屋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既不得許可設立,尚難認屬合法登記之工廠,自無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合法登記工廠之自有房屋,係指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核准設立之工廠,其房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而言: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而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