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預售屋,如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其個人財產交易所得究應歸屬何年度,常困擾著出售人。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使各地區國稅局稽徵作業處理一致,財政部日前核釋,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指出,個人出售預售屋屬權利交易,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所規定財產交易所得範疇,其所得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實務上因預售屋買賣金額較為龐大,買受人通常採分次支付買賣價款,如遇買受人於不同年度付款,則出售人之財產交易所得應於何年度認列?財政部為杜爭議,乃於101年8月13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100098740號令釋,明確規範是類案件之財產交易所得,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則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預售屋買賣通常於買賣契約合意後,再向建設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之異動(俗稱換約),另依內政部編訂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0點第1款規定,預售屋買賣契約轉讓他人時,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即建設公司)同意。因此,納稅義務人如遇有尾款交付日期不明之情形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即換約日)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課稅規定,以正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06-2228068
彙總編號:10109-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