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自101年起,應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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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自101年起,原免徵的印花稅改按4‰稅率課徵。該局並呼籲,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請於101年12月31日前辦理自動補報補繳印花稅。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性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屬保險業務之一,自101年1月1日起,是類營業人經營上開業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係屬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2%營業稅稅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課徵4‰稅率印花稅,不再適用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免稅。至於保險經紀人如屬個人,於收取佣金時,開立收據交付買受人,無須加收營業稅款,但其開立之收據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75年加值型營業稅實施後,金融業經營各該業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仍維持原有課稅方式,採毛額型課徵營業稅,而非按進銷項差額課徵,因此其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所書立之收據仍應課徵印花稅。同理,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既經財政部核釋改按毛額型課徵,其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所書立之收據自應比照其他金融業專屬本業之銷售額,應課徵印花稅。
民眾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08-7748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