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 行政訴訟審級制度改為三級二審,自本(101)年9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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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有關行政訴訟之審級制度規定,行政訴訟法已於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由二級二審制改為三級二審制,並自本(101)年9月6日起施行。依據修法前之規定,無論是普通行政訴訟案件或簡易行政訴訟案件,第一審都只能集中在台北、台中、高雄等3個高等行政法院進行,外地民眾如要提起行政訴訟,縱使僅為簡易行政訴訟案件(例如稅捐核課稅額或裁處罰鍰金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亦須舟車勞頓前往高等行政法院,十分不方便,但根據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規定,於全國各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簡易行政訴訟案件第一審於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進行,民眾都可以就近前往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免於舟車勞頓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