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閒置而轉列其他資產時,除該營利事業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毋須提列折舊費用外,其餘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自96年1月1日取得生產用之機器設備1台,成本為270萬元,耐用年數為8年,預估殘值30萬元,折舊方法採用平均法。該公司自96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30萬元,惟該機器設備自100年1月1日起閒置,甲公司100年度仍應就該機器設備提列折舊30萬元,並依該機器設備係供生產使用,列報為當期營業成本。
該局特別提醒,固定資產於閒置期間仍應繼續提列折舊費用,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於某年度未提列閒置資產之折舊費用,不得於次年度補提列該折舊費用,因此營利事業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其閒置資產提列折舊情形,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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