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 納稅義務人申請查對更正或復查,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並審慎考量撤回程序,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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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獲國稅局寄發之核定稅額繳款書(即補稅單)時,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於規定期間內向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或復查。如查對更正或復查的事由已不存在,則可檢具申請書申請撤回。
中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日前受理營業人申請查對更正案件,經該局究明其真意,係對繳款書核定補徵營業稅額表示不服,而改列為申請復查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該營業人以已瞭解相關法令為由,檢具申請書向該局申請撤回復查,經該局受理在案。嗣該營業人復就同一事由再申請復查,因已逾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經該局以程序不合為由駁回復查,而原核定的繳納稅額仍需另行加徵利息。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之規定,於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若是對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時,應按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規定,依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在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特別呼籲,如係因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查對更正」程序辦理,至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則應循同法第35條「復查」程序辦理。再者「復查」案件經決定後如有應補徵稅額者,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而「查對更正」案件會另行展延日期,如按期繳納稅款則無加徵利息問題。若是申請撤回「復查」案件,經國稅局受理撤回在案,則已發生撤回之效力並告確定,如逾復查期限,復就同一事由再提起復查,會因逾期申請,程序不合被駁回。請納稅義務人要把握申請更正或復查的期限,並審慎考量撤回程序,以免權益受損。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謁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黃士宜,電話:04-23051111轉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