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今(7)日報載博達漏稅罰從13億降至4.6億元之相關報導,北區國稅局補充說明如次: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達公司)因90年6月至93年4月間無進、銷貨事實,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億8,736萬餘元,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5款規定,該局依裁處時(95年6月18日)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按所漏稅額處以7倍之罰鍰計13億餘元,嗣博達公司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有關營業稅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罰鍰裁罰倍數歷經如次修訂:
一、96年3月28日修正:按所漏稅額處以5倍罰鍰。
二、100年2月14日修正:按所漏稅額處以2.5倍罰鍰。
前揭參考表,核其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稱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因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及其下級機關之效力,因此,凡屬未確定案件,裁罰機關應依據新修正之裁罰基準而為裁罰。此為財政部97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3290號函及同年10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704101910號函釋,及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所規定(按: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本案博達公司罰鍰從13億元降至4.6億元,均係依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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