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 請注意臨時牌照使用期間,以免逾期使用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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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逾期未換領使用牌照,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時,應依法補稅並處應納稅額1倍罰鍰。
該局指出,使用牌照稅法第11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但領用臨時牌照,期間以15日為限。同法第29條規定,違反本法第11條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主管稽徵機關應責令補稅領照,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其所有交通工具領用臨時牌照時,需注意使用期間以15日為限之規定,以免逾期使用而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