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移轉土地的方式必須為買賣,若為贈與是不符合規定的。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照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需以「出售」方式辦理移轉;土地移轉如以「贈與」方式,縱使其他條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在訂立土地移轉契約時,應特別注意「買賣」、「贈與」在課稅上的區別,謹慎選擇移轉的方式,如尚有疑問可向該局南投總局或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查詢服務專線:0800-496969。(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